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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程序覆檢委員會 職權範圍

職權範圍

1. 就有關下文所述範疇,檢討規限證監會及其人員在履行規管職能時所採取的行動及所作出的運作決定的內部程序和運作指引是否妥善,並向證監會提供意見:

(a) 接受和處理投訴;

(b) 向中介人發牌和處理有關事宜;

(c) 視察持牌中介人;

(d) 採取紀律處分;

(e) 認可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和有關投資安排及協議的宣傳;

(f) 行使調查、查訊及檢控的法定權力;

(g) 暫停上市證券的交易;

(h) 執行《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回購守則》(前稱《公司收購、合併及股份購回守則》);

(i) 執行非法定的《上市規則》;

(j) 認可發行章程的登記及處理有關事宜;以及

(k) 給予豁免遵守披露上市證券權益的法定規定。

2. 收取並審閱證監會就上述範疇所有已完結或終止的個案而提交的定期報告,包括在證監會司法管轄權內對有關罪行作出檢控的結果及任何其後提出上訴的報告。

3. 收取並審閱由證監會提交有關如何考慮和處理對該會或其人員的投訴的定期報告。

4. 要求取得及覆查上文第2及3段所指的定期報告內所提述的任何個案或投訴的證監會檔案,以核實就有關個案或投訴採取的行動及所作出的決定已依循和符合相關的內部程序和運作指引,並就此向證監會提供意見。

5. 收取並審閱證監會提交有關所有長達一年以上的調查及偵訊的定期報告。

6. 就證監會轉介覆檢委員會的其他事宜或覆檢委員會擬提供意見的事宜,向證監會提供意見。

7. 向財政司司長提交年報,並在有需要時提交特別報告(包括覆檢委員會所遇困難的報告)。在符合適用的保密責任法定規定和其他保密的要求下,這些報告應予發表。

8. 以上職權範圍不適用於在證監會下成立而大部分成員都獨立於證監會的委員會、小組或其他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