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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安慈善 两者兼得


因应《香港国安法》实施,税务局已修订《属公共性质的慈善机构及信托团体的税务指南》。如任何团体支持丶推广或从事不利于国家安全的活动,税务局将不再认定其为慈善团体,并会撤销根据《税务条例》第88条给予的豁免缴税资格。有关修订指南今日正式公布,即时生效。


按照现行指南,要被认定为慈善团体,有关团体必须纯粹是为法理上承认的慈善宗旨及为公众利益而成立。慈善宗旨现时在香港是由案例法界定,并包括:(1)救助贫困;(2)促进教育;(3)推广宗教;以及(4)可令社会得益但非属以上任何一类的其他慈善宗旨。慈善团体一直以来在香港有其重要角色及独有贡献,通过「第三次分配」达到种善因得善果的社会效益。豁免缴税资格可以让慈善团体保留更多财政资源,从而有空间推动更多促进公众利益的慈善项目。


在社会进行慈善活动促进公众利益当然值得鼓励,但我们亦须防范别有用心的人假借慈善之名,实际上却在危害国家安全。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六条,在香港特区的任何机构丶组织和个人都应当遵守该法和香港特区有关维护国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此外,《香港国安法》第三条亦规定特区行政丶立法和司法机关应当依据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丶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因此,假如经审视後发现有团体参与或运用其资源支持或推广不利于国家安全的活动,我们将毫不犹疑地将其排除为慈善团体,并撤销其豁免缴税资格。


修订後的指南除了适用於《税务条例》第88条下的新申请外,当然亦涵盖现时已获确认豁免缴税资格的所有慈善团体。税务局会进行定期覆检,并留意有关团体的实质性质有否改变。如发现有慈善团体参与或运用其资源支持或推广不利于国家安全的活动,并在全面审视後认为其已根本性地改变慈善宗旨,便会撤销其豁免缴税资格。


202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