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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本法和《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政府一般收入的政策和原则

基本法

第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批给个人、法人或团体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归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

第一百零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

中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徵税。

第一百零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财政预算以量入为出为原则,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并与本地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

第一百零八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

香港特别行政区参照原在香港实行的低税政策,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宽免和其他税务事项。

《公共财政条例》(第2章)

第三条:

  1. 除本条例或任何其他成文法则另有规定,或根据本条例或任何其他成文法则而另作规定外,所有为政府而筹集或收受的款项均为政府一般收入的一部分。
  2. 任何退款或退税均可按根据第11条订立的规例,由政府一般收入支付。
  3. 为免生疑问,现声明第(1)款所指的为政府而筹集或收受的款项,并不包括以信託形式而持有的款项。

第四条:

除非按照或根据本条例或任何其他成文法则的规定,否则不得将任何开支记在政府一般收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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