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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日,香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协定》(《世贸采购协定》)。在此之前,香港一直是《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所议定的《政府采购协定》的缔约成员。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香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继续保留其《世贸采购协定》成员身分。《世贸采购协定》的目的,是确保本地及海外供应商及服务承办商可公开公平地竞争。为此,该协定就公平对待货品、服务及服务承办商的准则,以及供应商的投标资格、招标程序、招标规格及申诉程序等,作出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采购制度的原则,与《世贸采购协定》的精神及目标一致。

《世贸采购协定》涵盖的中国香港采购单位包括:

  • 政府各局及部门及其他政府相关单位
    - 合约价值不低于-
    • 货品及特定的服务*:130,000 SDR
      建造服务:5,000,000 SDR;以及
  • 非政府公共机构,包括机场管理局、医院管理局、房屋委员会和房屋署、九广铁路公司及地铁有限公司 
    - 合约价值不低于-
    • 货品及特定的服务*:400,000 SDR
    • 建造服务:5,000,000 SDR
    (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简称SDR)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制订的国际货币单位,现时1 SDR的港元面值可参阅《世贸采购协定》网页。)

对于受《世贸采购协定》规管的采购活动,采购单位须确保按照该协定的条款进行。此外,我们须设立机制,处理供应商指称采购单位在有关采购中违反《世贸采购协定》的申诉。我们并须按年拟备有关采购的统计资料报告,提交世界贸易组织政府采购委员会。

* 特定的服务指《中国香港的建议》内附录一附件五所载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