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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



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財經事務及庫務局
關於支持前海深港風投創投聯動發展的
十八條措施

 

  為深入貫徹落實《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支持深港風投創投聯動發展,促進深港科技創新合作,有力服務深圳七大戰略性新興產業(20大產業集群)、八大未來產業和香港創新科技發展,助力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制定以下措施。

 

一、打造前海深港國際風投創投集聚區

 

  在前海深港國際金融城(前海桂灣、前灣片區)內以夢海大道、桂灣四路為縱橫雙軸,統籌兩側優質產業載體,拓展80萬平方米優質產業空間,打造創新資本跨境流動便利、科創產業帶動能力突出的前海深港國際風投創投集聚區。

二、便利深港跨境投資雙向合作

(一)優化前海QFLPQDIEWFOE PFM試點。支持符合條件的同一主體開展QFLPQDIE試點,或同一主體開展QDIEWFOE PFM業務。允許港資QFLP管理企業靈活調劑其在前海設立的不同QFLP基金境外募集規模,自主配置內地投資項目;允許符合條件的前海QDIE管理企業在額度內靈活配置境外投資項目。優化准入門檻和申請流程,拓寬投資範圍,自機構提交完整合格申請材料10個工作日內完成聯合會商。

 

(二)支持香港創新科技發展。鼓勵前海QDIE管理企業投資香港創新科技,對投資香港科學園或香港數碼港在園企業、曾入選參與香港科學園或香港數碼港培育計劃項目以及曾獲得香港特區政府創新及科技基金資助項目的,按照實際投資額的2%、單筆最高50萬元給予獎勵,每家企業每年累計獎勵最高200萬元。

 

(三)拓寬香港資本市場融資渠道。支持前海風投創投機構拓寬融資渠道,對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給予20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前海風投創投機構及其在香港的全資子公司作為發起人設立特殊目的並購公司(Special Purpose Acquisition Company),並獲准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給予前海風投創投機構100萬元一次性獎勵。對前海優質基礎設施項目通過REITs形式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給予項目所屬權益人100萬元一次性獎勵。

 

(四)聯動香港有限合夥基金(LPF)發展。推進香港LPF與前海QFLP試點規則銜接、機制對接。支持符合條件的香港LPF在前海設立合格投資主體,開展境內投資。支持前海風投創投機構聯動香港LPF開拓海外業務。探索通過跨境金融創新的監管“沙盒”機制,促進深港私募股權投資市場聯動發展。

 

(五)促進跨境雙向投融資便利化。允許香港創投機構等境外主體在前海開立自由貿易賬户(FT賬户),在“一線放開、二線管住”的原則下,允許境外資金自由進出FT賬户。支持前海的科創企業通過FT賬户自主選擇離、在岸匯率辦理資金結售匯。

 

三、支持做大規模集聚發展

 

(六)積極引進大型基金落戶。支持國家級基金、產業基金、主權財富基金等落戶前海,對新註冊或從深圳市外新遷入實際管理規模30億元以上的,按照管理規模的1‰、最高500萬元給予其管理企業一次性落戶獎勵。

 

(七)大力吸引國際資管機構落戶。支持境外知名風投創投機構、國際資管機構、香港家族辦公室等落戶前海,對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准在前海新註冊或新遷入的,按照實收資本給予最高50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對新獲得試點資格符合條件的外資QFLPWFOE PFM管理企業,給予1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

 

(八)培育風投創投和私募證券投資機構。對新註冊或從深圳市外新遷入的實繳資本1億元以上的公司制風投創投基金,按實繳資本的5‰、最高200萬元給予其管理企業一次性落戶獎勵。對新註冊或從深圳市外新遷入實際管理規模2億元以上的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按照管理規模的2‰、最高500萬元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

 

(九)強化機構集聚扶持。對入駐前海深港國際金融城產業載體(以下簡稱產業載體),購買或租賃自用辦公面積100平方米以上,符合條件的大型基金、國際資管機構、風投創投機構和私募證券投資機構等,給予50萬元一次性入駐扶持。

 

(十)給予辦公用房補貼。對入駐產業載體,符合條件的大型基金、國際資管機構、風投創投機構和私募證券投資機構等,按照最高40/平方米·月給予租金補貼,連續扶持三個年度,每年最高500萬元。

 

(十一)強化經營團隊扶持。對入駐產業載體的國家級基金、產業基金、並購基金、國際資管機構、風投創投機構以及私募證券投資機構等,按照其在前海設立基金的管理費收入的4%給予經營團隊扶持,每家管理企業每年最高300萬元。上述機構上年度利潤總額每滿200萬元的,按照2萬元//人給予1人住房補貼,單家企業補貼最高不超過100人且不超過繳納社保員工數的30%

 

(十二)鼓勵投早投小投科技。對前海風投創投機構投資深圳種子期、初創期科技企業滿2年,被投深圳企業被認定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或省級以上“專精特新”企業的,對其管理企業按照投資金額的1%、單筆最高50萬元給予獎勵,每家企業每年累計獎勵最高200萬元。

 

(十三)豐富投資退出渠道。支持符合條件的機構在前海依法合規建設私募股權和創業投資份額轉讓平台,探索私募股權和創業投資份額跨境轉讓。支持香港等境內外資產管理機構,以及銀行理財、保險資管等機構投資者在前海設立S基金,對S基金管理企業,按照S基金實繳註冊資本或實際募集資金規模的1%、最高500萬元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支持S基金參與前海私募股權和創業投資份額轉讓或受讓前海風投創投機構已投項目股權,按照其交易結算金額的1‰、最高100萬元給予風險補貼支持。

 

(十四)推進契約型基金商事登記試點。支持開展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企業商事登記試點,私募基金管理人運用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企業的,允許以“擔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公司或合夥企業名稱(備註:代表‘契約型私募基金產品名稱’)”的形式登記為被投資公司股東或合夥企業合夥人。

 

四、打造深港聯動發展良好生態環境

 

(十五)鼓勵產業引導基金讓利。優化前海產業引導基金激勵機制,在依法合規的基礎上,對投資深圳企業的按照一定系數計算返投金額,適當放寬出資規模和返投比例要求,適度向社會資本、管理團隊讓利。支持前海產業引導基金與深圳市、南山區、寶安區產業引導基金建立聯合盡調、聯合投資等機制,協同提高政府產業引導基金效率。

 

(十六)提升綜合服務水平。聯合南山區、寶安區建立優質被投企業項目庫,支持前海深港基金載體功能提升,建立優質風投創投機構庫,開展項目對接路演等“一攬子”服務。加大人才住房保障力度,加大投資者保護力度,構建國際商事爭議解決機制和多元化跨境金融糾紛解決機制。支持符合條件的會計、稅務、法律等香港專業人士在前海便利化跨境執業。研究探索有利於深港風投創投聯動發展的稅收環境。

 

(十七)提升行業組織影響力。支持在前海舉辦國家級風投創投會議以及前海財富論壇,符合條件的,給予活動承辦方最高100萬元費用補貼。支持全國性私募行業協會、香港私募領域行業組織在前海設立服務窗口、代表處等,對符合條件的給予最高100萬元一次性落戶獎勵。

 

(十八)創新行業自律模式。發揮深圳私募基金信息服務平台作用,強化監管科技應用,建立私募基金風險分類分級監管機制。支持深圳私募基金業協會在前海創新發展,試點地方聯合會商工作機制與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程序銜接。支持在前海設立深圳深證投資者服務中心,建設國家級實體化投資者教育基地。

 

五、其他說明事項

 

  本措施涉及的獎勵和扶持資金的申報、審批等按照《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支持金融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及其申報指南實施。獎勵和扶持資金為人民幣。

 

  支持符合條件的前海大型基金、國際資管機構、風投創投機構和私募證券投資機構申請享受市級扶持政策,市級政策可與前海政策疊加享受。同時符合南山區或寶安區風投創投相關政策規定的,可以疊加享受南山區或寶安區相關扶持,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措施自202292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