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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基本法和《公共財政條例》(第2章)政府一般收入的政策和原則

基本法

第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境內的土地和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負責管理、使用、開發、出租或批給個人、法人或團體使用或開發,其收入全歸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支配。

第一百零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保持財政獨立。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政收入全部用於自身需要,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

中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徵稅。

第一百零七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財政預算以量入為出為原則,力求收支平衡,避免赤字,並與本地生產總值的增長率相適應。

第一百零八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獨立的稅收制度。

香港特別行政區參照原在香港實行的低稅政策,自行立法規定稅種、稅率、稅收寬免和其他稅務事項。

《公共財政條例》(第2章)

第三條:

  1. 除本條例或任何其他成文法則另有規定,或根據本條例或任何其他成文法則而另作規定外,所有為政府而籌集或收受的款項均為政府一般收入的一部分。
  2. 任何退款或退稅均可按根據第11條訂立的規例,由政府一般收入支付。
  3. 為免生疑問,現聲明第(1)款所指的為政府而籌集或收受的款項,並不包括以信託形式而持有的款項。

第四條:

除非按照或根據本條例或任何其他成文法則的規定,否則不得將任何開支記在政府一般收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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