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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日,香港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世貿採購協定》)。在此之前,香港一直是《關稅及貿易總協定》所議定的《政府採購協定》的締約成員。自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起,香港以「中國香港」的名義繼續保留其《世貿採購協定》成員身分。《世貿採購協定》的目的,是確保本地及海外供應商及服務承辦商可公開公平地競爭。為此,該協定就公平對待貨品、服務及服務承辦商的準則,以及供應商的投標資格、招標程序、招標規格及申訴程序等,作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採購制度的原則,與《世貿採購協定》的精神及目標一致。

《世貿採購協定》涵蓋的中國香港採購單位包括:

  • 政府各局及部門
    - 合約價值不低於-
    • 貨品及特定的服務*:130,000 SDR
      建造服務:5,000,000 SDR;以及
  • 非政府公共機構,包括房屋委員會和房屋署、醫院管理局、機場管理局、地鐵有限公司及九廣鐵路公司 
    - 合約價值不低於-
    • 貨品及特定的服務*:400,000 SDR
    • 建造服務:5,000,000 SDR
    (特別提款權(Special Drawing Rights簡稱SDR)是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所制訂的國際貨幣單位,現時1 SDR的港元面值可參閲《世貿採購協定》網頁。)

對於受《世貿採購協定》規管的採購活動,採購單位須確保按照該協定的條款進行。此外,我們須設立機制,處理供應商指稱採購單位在有關採購中違反《世貿採購協定》的申訴。我們並須按年擬備有關採購的統計資料報告,提交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委員會。

* 特定的服務指《中國香港的建議》內附錄一附件五所載的服務。